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长期居住在智利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请注意
(一)使领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
2、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等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智利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的公证,应在中国国内或智利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不办理出生、死亡、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智利的,应向智利政府部门申办证明,需拿回中国使用的,须按认证程序办理领事认证。
4、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5、不办理居留公证。申请人如需在国内使用其国外居留证明或居留公证,应在所在国开具居留证明或办理公证书,经当地有关部门认证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6、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使领馆不办理涉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2、如申请人坚持办理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3、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4、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注:涉房产处分公证包括但不限于涉房产出售、抵押、解除抵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银行存款等进行转让等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三)智利签发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智利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a)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智利和中国驻智利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送往智利使用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将不再办理中方和智利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改为办理附加证明书。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s://cs.mfa.gov.cn/)查询。
所需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新版公证申请表(2017)》(可下载WORD版电脑填写或PDF版手工填写)1份;
(二)委托书文本。申请人应自行按国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可下载WORD版电脑填写或PDF版手工填写)或声明书(可下载WORD版电脑填写或PDF版手工填写)等文本,文本中应明确写明申请人中国护照号及智利住址,不可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
(三)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及智利身份证复印件;
(四)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相应材料
种类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具体要求 |
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银行卡、户口本、身份证等);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夫妻共有财产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其中一方不能到场的,应有其本人签署并经公证的书面意见书 |
寄养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儿童)的身份证件; 3、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如儿童出生证明); 4、被委托人中国身份证复印件及接受寄养声明书(可接受复印件,他人不得伪造签名) | 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提出,并同时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父母一方为中国籍即可办理) |
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3、未婚人士如处理房产、办理户口等事项需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应在声明书中说明此证明仅限用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 4、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办理 |
在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等司法文书,或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表格、单据等(文书上不得出现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公章或签署)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
请注意
1、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时,需打印或清晰书写,不得涂改。
2、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3、根据个案情况,使馆工作人员可能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方可办妥。如申请人有充分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